【上訴候判】涉行人隧道貼示威海報拒捕等罪成 物管經理囚4周提上訴
發布時間: 2022/10/25 12:07
物業管理經理涉於2020年3月在大圍一行人隧道張貼示威海報,休班警員上前擬制服時,雙方發生糾纏,警員疑被踢傷。涉案物業管理經理早前經審訊後裁定刑事損壞和拒捕罪成,被判監4星期,今(25日)向高院提出上訴,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接受截停其警員之證供,指沒有醫生證供指警員腹部被踢之傷勢,惟裁判官呈堂照片作裁決。法官聽取陳詞後,押後3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。
上訴人陸昶昇(39歲),被控刑事損壞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。控罪指,他於2020年3月31日,在大圍大涌橋路NS23號行人隧道內,與3名不知名人士,無合法辯解而損壞隧道,以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13455。案件經審訊後,上訴人被裁定罪成,判囚4星期,並須向政府賠償2,800元,上訴人現已服刑完畢。
上訴一方指,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截停上訴人警員之證供,並指有客觀證供支持上訴人襲擊警員之說法,亦沒有醫生證供指警員曾投訴腹部被襲,裁判官只依頼照片作判斷,而警員身上亦沒有任何痕跡。
上訴一方又指,裁判官錯誤地不接納目擊警員截停上訴人之證供,當時目擊者正於城門河旁跑步,目擊上訴人與被截停警員發生之情況。原審裁判官認為該證人不可能恰巧目擊事件,根本沒有吸引之處,質疑為何會看到這一幕情景。上訴方認為從邏輯及常識上,目擊證人看到的情況,與裁判官所說無關,質疑其裁決不能站得住腳。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,押後3個月作書面判決。
案情指,事發當天凌晨時分,休班警行經隧道時,看見被告在內的4人張貼示威海報,警員上前喝止,眾人四散,警員最終制服上訴人,其間兩人發生糾纏,警員的腹部被踢3下致受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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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